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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城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永民、胡书民与耿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民,胡书民,耿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内城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胡永民,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胡书民,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国锋,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永民、胡书民与被告耿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胡永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和平、被告耿国锋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张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宗和平、被告耿国锋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张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胡永民、胡书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和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9日原告将豫ERxx**德龙货车一辆卖给被告耿国锋,车价142000元,并签有车辆买卖协议。签订合同时付款72000元,下欠7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我已不欠原告车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原告将豫ERxx**德龙货车一辆卖给被告耿国锋,车价142000万元,并签有车辆买卖协议。原告所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上被告已经付车款72000元,且被告对此协议认可,被告于当日将该车开走,下欠70000元。该车在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因原告方未付清余款,该车登记在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原告胡永民是实际车主,原告胡书明是名义车主。签订协议后,原告胡书明认可被告支付的20980元,是替其应付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期车款。庭审中,被告所提供的2012年4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火车站支行户名为宛春娥20980元的存款凭单,2012年2月28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客户名称为胡书民的10700元的信托租赁营业收据,原告胡书民均认可是被告已经付的车款。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原告均不认可,且证据上均不显示款的用途。原告述称上述的20980元和10700元在被告签协议时付款的7.2万元中包括,但未提供证据。原告胡书民同意被告所欠车款给付原告胡永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2年2月9日二手车买卖协议、2012年4月21日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接处警登记表、照片、证人黎丽华出庭证言、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车辆行驶证、照片、豫EG0**挂车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被告提交的2012年2月14日28850元银行业务回单、2012年3月26日1400元农行业务回单、2012年3月26日9400元、2012年2月28日开元汽车公司信托租赁营业收据、2012年2月28日开元汽车汽运营业收据、2012年4月20日2098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2012年4月20日二手车买卖合同书、2012年10月21日众信轮胎发货清单、2012年2月28日网络信息费票据、2012年10月21日调查申希民的调查笔录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购车协议及被告的陈述均可证实:2012年2月9日原告将豫ERxx**德龙货车一辆卖给被告耿国锋,车价142000元,被告已经付原告车款72000元,下欠70000元。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火车站支行户名为宛春娥20980元和2012年2月28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客户名称为胡书民的10700元的款,原告均认可。关于原告述称的上述在20980元和10700元在被告签协议时付款的7.2万元中包括,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支付的20980元和10700元应从70000元中扣除,被告应付原告下欠车款3832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永民车款38320元;二、驳回原告胡永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701元,被告负担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温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