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贺志伟与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伟,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贺志伟,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负责人:郑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伟诉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志伟申请撤回对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伟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志伟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李占奇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曹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