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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艾雪莹与XX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雪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艾雪莹,女。被执行人:XX,男。本院在执行艾雪莹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保留债权的数额为15,1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