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胡建犯聚众斗殴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32号罪犯胡建,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大寨村野茅坪组。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