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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段锋申请执行蒋金洪、蒋兴平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锋,蒋金洪,蒋兴平,赵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段锋,男,汉,16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刘明英,女,汉,4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金洪,男,汉,15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兴平,男,汉,47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赵仕清,女,汉,4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段锋申请执行蒋金洪、蒋兴平、赵仕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兴平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蒋兴平保管并使用,但不得损坏、转移。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