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关计豪与罗立华、韩灿维、梁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计豪,罗立华,韩灿维,梁灿,钟育成,钟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计豪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立华委托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灿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灿原审被告钟育成原审被告钟文广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伟,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关计豪与被上诉人罗立华、韩灿维、梁灿以及原审被告钟育成、钟文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2013)深中法房再终字第47号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