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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封永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封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21号申请��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6号院8号楼H座南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6369-8。法定代表人潘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国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债权部经理。被执行人封永强,男,出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封永强向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957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242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2818.60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