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吕新年与陈优胜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年,陈优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吕新年,男,汉族,1954年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孔国富。被告陈优胜,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原告吕新年与被告陈优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武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新年的委托代理人孔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优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新年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伤势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后被告仅支付50000元,尚欠6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65000元。原告吕新年就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一份。被告陈优胜未答辩。被告陈优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已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真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吻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受伤,2012年5月10日,双方协商签订和解协议,被告陈优胜给付原告吕新年补偿款合计115000元,并定于2012年5月30日前先付50000元,春节前再付65000元(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后支付50000元,余款6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真实、合法。被告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应负引起纠纷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优胜支付原告吕新年6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25元,由被告陈优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