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石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