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建美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行执字第84号申请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绵峰,局长。被执行人杜建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建美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经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2)悦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3)悦第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刘 妹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