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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柯友谊与何趁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06号原告柯某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64年3月8日,汉族,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玉祥门汽车配件城西站街诚信五十铃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某诉称,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不积极工作,亦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的生活,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从2012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何某某辩称,原被告间的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有误会,但其能包容原告的一切过错,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4月1日生育一男孩何某甲,现在西安市第三十九中学初三上学。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6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法院准许。但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13年10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有些误会,但其能包容原告的一切过错,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至199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因此,双方系在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0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