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柳林与王继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林;王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837号申请人柳林,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继斌,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柳林与王继斌民间借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继斌财产,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