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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柳林与王继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林;王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837号申请人柳林,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继斌,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柳林与王继斌民间借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继斌财产,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