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民,户焕荣,张秀兰,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716号申请人张泽民,男,1952年7月1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户焕荣,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高玉华,男,1961年3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泽民、户焕荣与张秀兰、高玉华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4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强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6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