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娜某某,女,出生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怒江市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2012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9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喀拉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方子乡北沟村村民白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娜某某在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相识,被告人娜某某以与白某某结婚为名,骗取白某某彩礼6万元,与白某某生活20天后逃跑。2012年10月22日,被害人白某甲及白某某收到被告人娜某某及其丈夫王某通过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退回的赃款14000元。2013年12月16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经协商,被害人收到由被告人及其家属退回的赃款2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说明、办案说明,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胡某某、白某乙、娜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娜某某的的供述,被告人娜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协议书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娜某某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白某某大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被告人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蔡小春审判员  刘建辉审判员  李亚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