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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巷某号楼-某-1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大厦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号。被执行人:贾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500元,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