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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戴翠玉与徐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翠玉,徐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戴翠玉,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徐有兵��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戴翠玉与被执行人徐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