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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显新与公安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原告吴显新,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卢志雄,局长。原告吴显新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通知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显新负担。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曾建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