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方森与何土金、张伟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方森,何土金,张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林方森,男,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何土金,男,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张伟玲,女,汉族,住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土金、张伟玲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