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执字第1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家芬与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芬,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江执字第13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芬。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薇东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00716-4。法定代表人谢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芬申请执行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芬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578885元,负担诉讼费4671元,归还架管155658米、扣件86708套,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邛崃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租赁给成都市第四建筑公司邛崃翡翠湾项目的架管737479.7米及全部扣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应收租赁款。申请执行人陈述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的架管与扣件即用于翡翠湾项目,针对邛崃法院的查封行为,申请执行人向邛崃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拟提起标的物异议之诉。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835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归还架管155658米、扣件86708套及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家芬人民币5835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架管155658米、扣件86708套及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