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汉中精益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汉中精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汉台区中山街。组织机构代码92254214-8负责人刘卫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罗郁晓,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汉中精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希望路。法定代表人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林,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204万元(其中2010年9月8日前利息为1312739.37元;从2010年9月9日至2013年7月3日的利息为727260.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2902元、执行费35028元。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土地、厂房均被本院依法查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评估机构,本院查封的财产正在评估之中,待评估后公开拍卖。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其评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