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关于乔栓柱申请执行李振强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栓柱,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人乔栓柱,男,生于1961年3月,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古城乡。被执行人李振强,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马振抚乡李庄村委。上列当事人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唐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振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乔栓柱损伤85194.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逾期后,李振强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乔栓柱于2012年9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强在马振抚乡李庄村委有房产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振强所有的位于本县马振抚乡李庄村委坐北朝南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允许其生活居住,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