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封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孙永旗、马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孙永旗,马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封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马国平,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生。被告孙永旗,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马海英,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马国平诉被告孙永旗、马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平、被告孙永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平诉称:2011年7月21日被告孙永旗因开网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还清,利息为月息1.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孙永旗多次催要,到2012年6月1日被告孙永旗又重新给原告换了一张借条,见证人为马海英。2012年6月6日被告孙永旗找到原告说把利息计算一下,经结算,截止到2012年6月1日,被告孙永旗共欠原告利息7000元,约定2012年6月9日前还清,逾期愿出2分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能偿还。无奈起诉到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孙永旗辩称:起诉状内容全部属实,对利息部分也无异议。被告马海英未答辩。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100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马国平本院向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6月1日被告孙永旗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孙永旗向原告马国平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及还款时间,见证人为马海英,担保人为马玉顺,马海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2012年6月6日孙永旗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孙永旗欠7000元利息的事实及还款时间。被告孙永旗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所说全部属实,手印是我捺的,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孙永旗、马海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有:(1)、封丘县民政局证明一份;(2)、2013年11月8日对孙永旗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孙永旗与被告马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永旗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平提交的证据、本院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孙永旗与被告马海英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1日被告孙永旗因开网吧需要资金向原告马国平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马国平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3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孙永旗无力偿还,于2012年6月1日又重新给原告马国平出具借条,该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到2012年9月1日前还清,以网吧资产和本人房产担保,见证人为马海英,担保人为马玉顺。2012年6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计算,截止到2012年6月1日,被告孙永旗共欠原告马国平利息7000元,被告孙永旗向原告马国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到2012年6月9日前还清,逾期愿出2分的利息。后经原告马国平多次催要,被告孙永旗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永旗在取得借款之后,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债权人请求及时清偿债务。被告马海英作为被告孙永旗的妻子,又在借条上作为见证人签了字,可以确认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马国平要求被告孙永旗、马海英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旗、马海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国平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1年7月21日到2012年6月1日的利息为7000元;本金100000元,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2年6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孙永旗、马海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思军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李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