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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宋宪礼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41号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超。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0836384,出票人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金环金属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26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