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华明与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明,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赵华明,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梁州路口。组织机构代码:295450067。法定代表人马营华,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华明于2012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华明交付位于陕西省略阳县狮凤路中段2#小区1#楼二层临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70平方米),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起就未再进行经营,且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对此,申请执行人赵华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