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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况元学犯拐卖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况元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49号罪犯况元学,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黔西县定新乡青杠村群力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元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000元)。于2012年6月8日从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况元学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况元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