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陈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60336-0)。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端南侧。被执行人陈世宝,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世宝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郭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