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俊与高淦均,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高淦均,胡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淦均,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桂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高淦均、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和车辆管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抵押物尚在评估变现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