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冯守志与陕西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守志;陕西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冯守志,男。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冯守志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