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明,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7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号。机构代码证760276800.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该管理处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志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所有的车辆保险理赔金,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赞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