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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俐与彭小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俐,彭小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杨俐,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彭小为,东风(十堰)公司容器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彭小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小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彭小为向申请执行人杨俐支付经济帮助费15000元。二、被执行人彭小为向申请执行人杨俐支付彭其邈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的抚养费4290元。三、执行费178元由被执行人彭小为负担。因被执行人彭小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小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