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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与被执行人马生弟、张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会勤,李宁,马生弟,张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尹会勤,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宁,年,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系尹会勤之子。被执行人马生弟,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张长安,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生弟、张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生弟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85377.7元及案件受理费1267元,负担执行费1062元;被执行人张长安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33844.43元及案件受理费316元,负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马生弟、张长安在各自给付1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长安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及案件受理费24622.43元;被执行人马生弟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及案件受理费17894.7元,其余赔偿费6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3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712元,由被执行人马生弟负担1062元,被执行人张长安负担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