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平建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两个孩子现上小学。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酗酒后就打骂原告和子女。被告心胸狭隘怀疑原告,整日疑神疑鬼,原、被告为此事发生争执,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乙,两个孩子现上小学。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九年多,已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