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祝某甲与祝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2号原告:祝某甲,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平文,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祝某乙,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甲诉被告祝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甲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