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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溧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溧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军和,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