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卫辉市投资公司与卫辉市宏宇塑业有限公司、魏红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投资公司,卫辉市宏宇塑业有限公司,魏红明,刘希丽,周瑞圣,周玉怀,周瑞卿,周玉江,李靖飞,魏培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卫辉市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桂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宏宇塑业有限公司(原卫辉市国泰科技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瑞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红明。被告刘希丽。被告周瑞圣。被告周玉怀。被告周瑞卿。被告周玉江。被告李靖飞。被告魏培一。原告卫辉市投资公司诉被告卫辉市宏宇塑业有限公司、魏红明、刘希丽、周瑞圣、周玉怀、周瑞卿、周玉江、李靖飞、魏培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闫文静陪审员 侯红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