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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魏署光与高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署光,高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7号原告魏署光,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高玉新,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署光与被告高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署光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署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