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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石马坡右侧。组织机构代码22276393-5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汇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黄家塘。组织机构代码74864258-0代表人郭金秀,女,出生于1977年2月24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27177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86873.72元(从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5月23日的利息),并继续计算至案款执行完毕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6487元、执行费35282元。经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宏于2010年5月去世,其公司已解散,且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原租赁的土地已退还,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对公司所在地银行、土地部门查询,均无存款和不动产,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