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投资人王文海。被告王文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喜富铁选厂。地址迁西县上营乡十八盘村。法定代表人纪天奎。被告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地址迁西县白庙子乡大桥北。法定代表人吴玉敏。被告马巨忠,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赵印来审判员 李荣兴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