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迁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投资人王文海。被告王文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喜富铁选厂。地址迁西县上营乡十八盘村。法定代表人纪天奎。被告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地址迁西县白庙子乡大桥北。法定代表人吴玉敏。被告马巨忠,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宏利采石厂、王文海、迁西县喜富铁选厂、迁西县富兴耐火材料厂、马巨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赵印来审判员  李荣兴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