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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毡茹与褚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毡茹,褚凯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298号原告:吴毡茹,女。被告:褚凯敏,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毡茹诉被告褚凯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毡茹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褚凯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毡茹撤回对被告褚凯敏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袁玮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