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丰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跃平,沈跃全,沈绪周,郑秀刚,刘超,秦友聪,尹显述,刘朝秀,肖明德,周六俊,刘廷芬,贾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丰执字第1123号申请人沈跃平,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沈跃全,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沈绪周,男,194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郑秀刚,男,195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刘超,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秦友聪,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尹显述,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刘朝秀,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肖明德,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周六俊,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刘廷芬,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贾振峰,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沈跃平等与贾振峰劳务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振峰名下的存款,原告部分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