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0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阮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