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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0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阮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