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3643、3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方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平,芦波,集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金风熨金印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643、3644号申请执行人方永平,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芦波,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集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风熨金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波。申请执行人方永平与被执行人芦波、芦洪、集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金风熨金印刷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曾文德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