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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陈丽萍、曹陈言与任泽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曹陈言;任泽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799号原告陈丽萍,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曹陈言,男,2009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陈丽萍(系原告曹陈言的母亲)。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泽南,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任勤(系被告任泽南的父亲),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郭惠明,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萍、曹陈言诉被告任泽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在是多余房款的返还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故本院应移送至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原告认为,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应适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二,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也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系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泽南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任泽南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墨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