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范其良、刘群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明,范其良、刘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明。被执行人范其良、刘群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其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其良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彭朝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