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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樊建宝、闫亚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宝,闫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樊建宝,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崇礼县。被执行人闫亚平,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定调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张开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桂宏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