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曹贞明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贞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曹贞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龙里县水场乡水场村水场堡组。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贞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于2012年6月8日从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贞明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贞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