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洋与张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张小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周洋,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汪枫,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卫,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诉被告张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