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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卢振生与邯郸市鑫鲁鹏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生,邯郸市鑫鲁鹏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卢振生。被告邯郸市鑫鲁鹏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北泊村南启信商贸城内3号楼2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生诉被告邯郸市鑫鲁鹏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振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振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生撤回起诉。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卢振生负担46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