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赵传清,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峰,居民。被执行人:赵传清,居民。被执行人:高艳梅,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高艳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牛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