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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赵传清,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峰,居民。被执行人:赵传清,居民。被执行人:高艳梅,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高艳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传清、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牛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