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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祝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平文,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祝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吉勇 百度搜索“”